2024年,南通市市場監管部門圍繞守護“群眾高品質生活”,持續深入推進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家紡質量集中整治專項執法行動,不斷提升家紡產品質量,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家紡產業轉型升級、健康發展?,F公開曝光一批家紡質量集中整治典型案例,希望家紡相關經營主體誠信自律、守法經營、共同促進家紡行業健康發展。廣大消費者如發現相關案件線索,請撥打12315熱線投訴舉報。
案例一: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羽絨廠生產以假充真鵝絨被、虛假宣傳案
2023年11月9日,根據群眾舉報,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羽絨廠進行檢查,并對其直播銷售的鵝絨被及贈品四件套進行抽樣送檢。經查,2023年9月當事人為節約成本,使用“95%水洗白鴨絨”作為填充物冒充95%匈牙利白鵝絨生產鵝絨被,標簽上標示“填充物:100%匈牙利白鵝絨(絨子含量95%)、執行標準:QB/T1193-2012、安全類別:GB18401-2010A類”等內容。此外,當事人抖音直播銷售過程中,其主播宣稱上述鵝絨被使用的面料為200支埃及棉,填充物為匈牙利霍爾多巴吉白鵝絨,贈送的四件套是120支全棉提花四件套。實際當事人銷售的鵝絨被面料紗支為180支,填充物為國產鴨絨,贈送的四件套面料紗支為50 支,均與宣傳內容不符。
當事人生產以假充真鵝絨被并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4月30日,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鵝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紡織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蠶絲被、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4年7月24日,根據群眾舉報,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紡織品有限公司開設的淘寶店鋪進行檢查,對網店銷售的蠶絲夏涼被抽檢。當事人在涉案蠶絲夏涼被的宣傳頁面上發布有“100%桑蠶絲”等廣告內容。經檢驗,填充物纖維含量為桑蠶絲54.2%、聚酯纖維45.8%,不符合GB/T24252-2019《蠶絲被》規定的優等品要求,判定為不合格。
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蠶絲夏涼被以及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2024年7月23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消除廣告影響,作出沒收不合格蠶絲夏涼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海門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紡織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國家標準的床上用品案
2024年3月12日,海門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紡織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夏被2000條(規格150x5000px)。經抽樣檢驗,絮用纖維原料項目檢出纖維制品下腳再加工纖維,不符合GB18383-2007標準規定的要求,判定為不合格。
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4年5月23日,海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夏被,沒收不合格夏被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海門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家紡廠擅自變更經營場所、生產商標侵權毛毯、枕套案
2024年3月26日,海門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家紡廠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場所經營?,F場發現當事人生產的印有“LV”、“CHRISTIANDITR”字樣和圖案的毛毯、枕套成品。另發現印有“CHANEL”、“BURBERRY”、“COACH”、“GUCCI”、“CELINE”、“HERMES”字樣和圖案的包裝紙盒。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上述商標的授權許可證明。經商標權利人鑒定,均屬于侵權產品。
當事人未變更經營場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所列情形。2024年7月2日,海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在30日內變更營業執照經營場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涉案侵權物品及包裝盒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川姜鎮某紡織廠對商品性能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案
2023年11月7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紡織廠進行檢查,并對當事人抖音直播間內銷售的四件套抽檢。經檢驗,上述四件套拆下紗線線密度檢驗結果與宣傳不符。在案件調查期間,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店鋪再次核查時發現仍有兩款產品宣傳面料與實際不符,涉嫌對商品性能作虛假的商業宣傳。
當事人對商品性能作虛假的商業宣傳、生產銷售產品的標識不符合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5月24日,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